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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洁网 来自:大河报
点击数:139 加入时间:2006-10-21 |
近日,《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从2006年3月1日起,河南省开始实行血液净化准入制度,医院机构必须符合极为严格的标准,才能开展血液透析业务,以遏制血透泛滥的不正常现象。
按照该办法,医院必须经过评审验收。评审验收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经验收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血液净化工作。未向省卫生厅提出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血液净化治疗,否则将受处罚。透析患者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血液净化室对实施血液净化的所有病人均要进行登记。住院病人的血液净化医疗文书资料随住院病历保存;门诊病人的血液净化医疗文书资料由专人保管,按照门诊病历要求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在实施血液净化前,应当对患者和家属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医患双方应签署血液净化风险知情同意书。
实施血液净化治疗前,必须做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对确定有乙肝和丙肝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应当隔离透析或转传染病医院进行透析。
传染性疾病病人实施血液透析必须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血滤器。
河南省卫生厅委托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血液净化质量控制管理规范的,取消其开展血液净化技术资格,同时予以公告,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开展血液净化业务。
河南省卫生厅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检查。对复核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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